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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奖补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社局牵头实施,每年定期组织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采取单位申报认定与组织直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第四条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如下:

(一)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湘潭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外籍、退休人才可不提供)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证书;

(六)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八)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人才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九)拟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近两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第五条受理。市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中央、省属驻潭单位和市属科研院所的申报,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所辖单位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六条初审。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相应县(市)区、园区人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人社局负责对直接受理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复审。县(市)区、园区人社局将通过初审的人员材料集中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复审,特殊情况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八条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九条公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发证。对于认定为A、B、C、D、E类高层次人才,发放相应人才证书。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的人才以及新引进到高校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完成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填写《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资金奖补申报表》,申报资金奖补。申报人须为近年来潭创新创业,且未享受过湘潭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政策。引进的外籍人才,原则上每年须在湘潭市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评审考察。对于认定的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人才的创新价值、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成立考察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考察情况,确定享受奖补建议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奖补方式及标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补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和奖补标准。纳入奖补范围的高层次人才,根据贡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有突出贡献的A、B类人才,可以通过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的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名单和奖补标准确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已认定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由市人社局变更信息库内容。初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制订好动态台账。市委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E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

第十五条凡有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间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奖补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支风险造成失误的、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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